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4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附民字第1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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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6年度易字第965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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