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7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附民字第6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64號
原 告 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林秉暉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