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1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附民字第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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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96年度易字第704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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