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特別清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年度司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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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6號
聲 請 人 詹昌錦
代 理 人 陳盈光律師
複 代理人 賴昱睿律師
相 對 人 新吉成醬油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特別清算事件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指定聲請人詹昌錦為相對人新吉成醬油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
保存人。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聲請人前聲請鈞院命相對人新吉成醬油股份有限公司開始特
別清算,嗣經聲請人實行後,該公司之特別清算程序業已完
結,有111年8月10日、112年12月12日之呈報狀可參,爰聲
請法院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二、本院之判斷:
㈠按公司應自特別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
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特別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
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56條準用第332條定有明文。
㈡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吉成醬油股份有限公
司最後一次變更登記表、清算收支表、賸餘財產分配表、公
示催告申報債權新聞紙、本院提存書、協議書、本院執行命
令、各股東切結書、匯款單等文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新
吉成醬油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清算已完結屬實。
㈢本院審酌聲請人為新吉成醬油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清算人,
對該公司之業務及簿冊文件甚為熟悉,由其擔任新吉成醬油
股份有限公司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應屬合適,爰依公司法
第332條規定,指定聲請人為新吉成醬油股份有限公司特別
清算完結後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三、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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