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年度訴字第3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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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80號
原 告 楊輝男
林秀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楊黃阡媚(楊禮堂之承受訴訟人)等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前,具狀補正理由欄所示應補正事項
(已提出者除外),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足,本院得駁回原告
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起訴必
要程式事項。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各款
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㈠、當事人不適格或
欠缺權利保護必要。㈡、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
由。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
得再為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定有明文。
二、應補正之事項(如有其他欠缺,原告亦應自行補正):
㈠、原告聲請本院囑託宏大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價找補,
本院已於112年8月7日發函囑託(本院卷第365頁),然原告
迄今未依通知向該所繳費,已嚴重遲誤訴訟進行,原告應於
主文所載期日前逕向該所繳費,逾期本院得不予鑑價或審酌
。
㈡、前項原告如未繳費,應自行提出兩造認可之找補金額表,並
詳列計算式,否則本院得不予採納原告所提方案。
㈢、請依本院歷次函文確實補正。
㈣、如共有人已死亡,應具狀提出死亡人之全體繼承人、繼承系
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
陳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選任或裁定選任遺產管理人等
相關證明文件(原告應自行向其死亡時戶籍所在法院查詢或
逕向司法院官網查詢,並提出查詢所得資料以為佐證)。並
以適格之當事人為原、被告,並務必參酌民法第759條之規
定,視情況聲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等,以補正適當、正確
之訴之聲明。
㈤、原告應自行檢核當事人能力及當事人適格是否齊備,並於期
限內補正。當事人能力或當事人適格如有欠缺,將駁回起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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