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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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經緯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莉芬
被 上訴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
2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合法上訴之程式。復提起上訴,有應繳
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於113
年1月15日具狀到院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
院於113年11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
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萬6,685元。前揭裁定已於1
13年1月19日送達上訴人,而上訴人迄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足見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羅秀緞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
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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