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211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116號
聲 請 人 陳韋樵律師(即徐進民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徐進民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肆萬
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徐進民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129號裁
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徐進民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已執行遺產
管理人職務,因公示催告期間已屆滿,爰聲請裁定本件遺產
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
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
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
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
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經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129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
徐進民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死亡時,其繼承人有無不明
,無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自難期待被繼承人之親屬會
議得召開並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又本件公示催告期間已
屆滿,於清償相關債務、管理費用並移交國庫之後,本件遺
產管理職務即告終結,則聲請人聲請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
報酬,自屬有據。
㈡、聲請人就任遺產管理人後,進行之遺產管理工作包括編造遺
產清冊、向國稅局查詢被繼承人之財產、申報遺產稅、參與
請求確認通行權程序、聲請公示催告等事宜,此有聲請人提
出之被繼承人債務、遺產及聲請人參與訴訟之相關資料為證
,並經調閱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129號、111年度司家催字
第1號卷宗核閱無誤。審酌聲請人處理前揭事務之繁簡、時
間、遺產之價額及聲請人已管理遺產之工作內容,認本件核
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新臺幣40,000元為適當,爰依上開規
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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