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22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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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224號
聲 請 人 羅禹捷
法定代理人 羅凱議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壹、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法定代理人羅凱議如有代聲請人羅禹捷拋棄繼承權之真意,
請提出法定代理人羅凱議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須為「拋棄
繼承」或「不限定用途」;聲請狀及民國112年12月18日之
陳報狀均未提出法定代理人羅凱議之印鑑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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