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227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27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為保障後續遺產管理人得請求之報酬、費用,聲請人應向本
院預納墊付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必要費用新臺幣50,000元。
(依據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項、第3條第4項
第9款、第74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辦
理)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