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聲請變賣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22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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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284號
聲 請 人 林助信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詹許阿庚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被繼承人詹許阿庚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詹許阿庚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583號民事
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詹許阿庚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准予
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程序。
現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因被繼承人尚有債務尚未全部受償,
有變賣被繼承人如附表所示遺產清償之必要,為此聲請裁定
准予變賣遺產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
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難以召
開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
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4款、第2
項、第1132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是於親屬會議無法召開
時,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應聲請法
院許可後變賣遺產。
三、經查,聲請人所為之主張,業據提出戶籍謄本、本院110年
度司繼字第583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111年度司家催字第57
號裁定暨公告、98年度司執字第6940號債權憑證、房屋稅籍
證明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土地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復經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583號、111年度司家
催字第57號卷宗核閱無訛。則依聲請人所陳,自難期待被繼
承人之親屬會議能召開,進而同意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之遺
產,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自屬有據
。另因被繼承人尚有債務未完全受償,確有變賣如附表所示
遺產之必要。職是,聲請人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
表所示之遺產,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附表:
編號 財產名稱 權利範圍 ⒈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7分之1 ⒉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21分之2 ⒊ 彰化縣○○鄉○○村○○路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 7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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