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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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84號
原 告 沈家華
訴訟代理人 陳隆
被 告 劉鳳嬌
曹開蘭
曹開燁
被代位人兼
上三人訴訟
代理人 曹開煌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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