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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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
代 理 人 陳惠玲律師
相 對 人 ○○
關 係 人 ○○○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人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未成年子女甲○(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本院112年度親字第22號否認子女
事件訴訟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
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
,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
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為未成年人即相對人甲○選任特別代
理人,而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親字第22號否認子女事
件卷宗(下稱系爭事件),聲請人於該案係主張其所生之子
甲○,實係其與關係人丙○○所生,爰依法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訟,惟聲請人因利害衝突而無法於該程序中擔任相對人甲○
之法定代理人,聲請人原配偶乙○○,復不知所蹤,事實上亦
無法依法為甲○代理,又甲○並無訴訟能力,爰依法聲請選任
特別代理人等語,而經本院核閱系爭事件卷宗內容,認為聲
請人上揭主張屬實,且參諸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亦
於法有據。又聲請人聲請由丙○○擔任特別代理人,本院審酌
丙○○確為甲○之生父,此有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子
生物實驗室DNA基因圖譜型別分析報告乙份附於系爭事件卷
宗可參(見系爭事件卷宗第65頁至第86頁),且丙○○亦同意
擔任特別代理人,有其出具之擔任特別代理人同意書1份附
卷可憑,是本院參酌上情,認為由丙○○擔任特別代理人,應
屬適當。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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