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通常保護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護字第137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2年度家護字第1375號
聲 請 人
即 被害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精神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
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被害人乙○○及其未成年子女○○○。
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乙○○及其未成年子女○○○為下列聯絡行為:
騷擾。
相對人應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前完成下列處遇計畫:㈠戒酒癮團
體,每2週1次,為期6個月;㈡精神科戒(酒)癮門診,每2週1次
,為期6個月。以上實際處遇執行時間之調配得由執行機關或機
構視情形彈性調整。
本保護令有效期間為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為聲請人即被害人乙○○前夫,兩
人育有未成年子女○○○(下稱未成年子女),離婚後仍同住
於彰化縣○○鎮○○路0號,前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11時許
,在上開處所,因不滿當日晚餐菜色而辱罵聲請人,又於翌
日(26日)凌晨1時許,對聲請人掐脖且碎唸:「掐死妳」
,見聲請人喚醒未成年子女方放手,惟又掌摑聲請人一下,
致聲請人受有左臉腫痛、右臉瘀青等傷害(按此部分之事實
前經聲請人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經本院以112年度暫家護
字第6號准許,惟聲請人事後撤回聲請);又於112年10月1
日凌晨1時許,在前開處所客廳,酒後因家中長輩照顧問題
,情緒不穩而搶奪聲請人手機,並持聲請人手機撥打電話予
聲請人胞兄。以此等方式,對聲請人實施身體、精神上之暴
力行為,認聲請人與目睹家庭暴力之未成年子女有繼續遭受
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為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
規定,聲請核發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2、10款內容之保護
令等情。
二、相對人則以:相對人後悔111年所為,但112年10月此次,相
對人僅係向聲請人索要手機,要求聲請人撥打電話予舅兄,
並未加以搶奪,亦未加以辱罵,當日後來也未與舅兄通話;
聲請人無須經常報案,相對人已有所克制,近來已鮮少飲酒
。
三、按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
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通常保護令之核發
應經審理程序,其本質上屬民事事件,仍應提出證據證明,
惟因考量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意旨、為貫徹該法「讓被害
人安居家庭中」之立法精神、及阻止施暴者繼續對受虐者為
不法侵害行為,乃依非訟事件之法理,以較寬鬆之「自由證
明」法則,取代「嚴格證明」法則,即聲請人仍須提出「優
勢證據」證明家庭暴力發生及相對人有繼續為家庭暴力之危
險。再上開所謂「優勢證據」係指證據能證明發生之可能大
於不發生之可能,並未明確要求證據證明力達到「明確可信
」標準、或刑事案件之「無合理懷疑」之標準。綜上,聲請
人聲請核發普通保護令,僅須提出「優勢證據」,使法院信
得生較強固心證信其主張之家庭暴力事實為真,合先敘明。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於111年12月25日遭相對人對其實施前開
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而未成年子女在場目睹,其
有再受家庭暴力之危險等情,業經其於本院訊問時陳述明確
,並有本院112年度暫家護字第6號民事暫時保護令在卷(聲
請人於該案提出道安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受
傷照片、錄音光碟及譯文),且為相對人於本院訊問時所坦
認,堪認聲請人就此部分之主張,確有所據。聲請人雖另主
張於112年10月1日遭相對人酒後搶奪手機,惟為相對人所否
認,是在聲請人並未提出其他事證之情形下,尚難遽認聲請
人就此已為充足之舉證。聲請人就112年之家暴事實,其舉
證雖有不足,然不影響相對人前於111年間曾對聲請人施暴
之認定,是以,本件聲請人主張遭相對人實施上開家庭暴力
行為,其與目睹家庭暴力之未成年子女有再受家庭暴力之危
險,有核發保護令之必要,為有理由,本院認為核發如主文
第1、2項所示內容之保護令為適當。
五、另經本院函請彰化縣政府就相對人是否有接受處遇計畫為鑑
定,彰化縣政府於113年2月6日以府社保護字第1130047143
號函檢附相對人之家庭暴力相對人鑑定報告書回復本院。上
開鑑定報告略以:綜合評估,經由各項家庭暨社會功能評估
,相對人父母、養父母均已過世,與家人關係疏離,與被害
人時常爭吵,顯示其家庭支持系統薄弱,相對人持續有卡債
問題,雖然有持續工作,經濟壓力仍大,缺乏內外在保護因
子;就精神狀態評估,相對人於會談當下情緒穩定,無明顯
認知功能障礙,否認過去有幻覺、妄想、憂鬱、躁症、失眠
等相關症狀;物質使用部分,考量相對人與朋友喝酒有過量
使用酒精情形,家人要求相對人戒酒仍持續飲酒,目前仍未
有戒酒動機,酒後行為失控,言語攻擊家人,過去有數次酒
駕紀錄,並且於酒精使用疾患確認檢測自評量表總得分超過
閾值,因此推斷相對人有酒精使用障礙症;人格特質部分,
相對人有「疑似反社會行為」,有淡化其自身行為及飲酒情
形,相對人目前無自傷危險性;綜合上述評估及相對人在晤
談中的表現及談言,評估相對人屬於中度家庭暴力危險群,
建議相對人應該完成:㈠戒酒癮團體,每2週1次,為期6個月
,強化相對人戒酒動機;㈡精神科戒(酒)癮門診,每2週1
次,為期6個月,評估酒精使用問題。本院審酌兩造關係長
期處於緊張、對立狀態,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聲請人
權益,並期藉由處遇計畫之實施,就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行
為之成因予以輔導,參考上開建議,認有必要命相對人完成
處遇計畫,以解決相對人施暴問題,聲請人就此所請,亦屬
有據,故本院認以核發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內容為適當。另
此部分內容之保護令,係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
0款規定核發,相對人應依主管機關即彰化縣政府通知之執
行時間、地點報到並接受處遇,若有違反者,構成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特予敘明。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保護令不服者,須於收受本保護令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