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5
通常保護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護字第14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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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2年度家護字第1469號
聲 請 人 林OO
即被害人
相 對 人 林OO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暫時保護令事件,經本院准予核發
(112年度暫家護字第476號),視為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
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被害人乙○○;被害人其他
家庭成員(夫林OO;女兒林OO、林OO;兒子林OO、林OO)。
二、相對人不得對於被害人乙○○及被害人其他家庭成員(夫林OO
;女兒林OO、林OO;兒子林OO、林OO)為下列聯絡行為:騷
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
三、相對人應禁止進入下列被害人乙○○之住居所:OO市○○路○段0
0巷00號1樓。
四、相對人應最少遠離下列場所至少一百公尺:被害人子女之學
校(OO國小地址:彰化市○○路○段000巷0號;OO市立幼兒園
地址:OO市○○街00號);被害人之工作場所(地址:OO市○○
路○段000號)。
五、相對人應於民國114年3月31日前完成下列處遇計畫:認知教
育輔導(內容:辨識暴力本質與暴力的影響、壓力管理、同
理心訓練與非暴力溝通、家庭暴力防治相關法規課程),共
12次,每2週1次。(以上實際處遇執行時間之調配得由執行
機關或機構視情形彈性調整。)
六、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姊。⑴於民國112年10月30
日14時許在OO市○○路○段00巷00號11樓相對人住處,兩造因
金錢發生口角,聲請人就先動手推相對人一下,嗣相對人就
拿起剪刀攻擊聲請人,聲請人與阿姨將剪刀搶下後,相對人
又拿菜刀攻擊聲請人,聲請人便被劃傷,聲請人又將菜刀搶
下,相對人又要拿榔頭要攻擊聲請人。⑵在收到暫時保護令
之前相對人曾有在網路上發文說聲請人不實的話,攻擊且誹
謗聲請人,相對人並說要標註聲請人的公公林OO,聲請人的
公公在做生意,這樣會造成聲請人的困擾,而且相對人有在
臉書上公布聲請人及聲請人小孩的照片。相對人對聲請人實
施不法侵害行為,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可認聲請人有繼續
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為此依家庭暴力防治
法規定,聲請核發該法第14條第1項第1、2、4、10款內容之
暫時保護令等語。
二、相對人答辯略以:
㈠因為我們還有金錢上的問題,我去找他,他情緒很激動推我
,還抓我頭髮,我就去拿剪刀,阿姨把我的剪刀搶去,我就
去拿菜刀,我問我妹妹要不要好好講,他情緒很激動,說兩
句就打自己的身體,我拿菜刀問他要不要坐下來好好講,他
一直沒有辦法,阿姨出來把我們兩個拉開,把我的菜刀搶走
,我叫我妹妹去打電話叫他老公回來當面對質,他老公就帶
了警察來。
㈡拿剪刀跟菜刀是因為我沒辦法反擊他,我力氣比他小,當時
我非常激動。
㈢在臉書貼他們全家的照片是因為我找不到他個人的照片。我
寫的是他自己跟我講的話,不是不利他的話。我不像他會錄
音、擷圖。我寫的那些話都是他自己跟我講的,他可能因為
這些話被他公公叫回去,他怎麼可能承認那是他講的,不然
我怎麼會知道他公公公司內部的事情,他公公有因為股東要
退股,他公公有要求我PO文向股東道歉,我也已經PO文向股
東道歉。
㈣他有推我,我有受傷,我們算是互毆。他左嘴、牙齒受傷是
他自己咬的,我主要是攻擊他的四肢,我自己也有受傷。
三、按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
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其姊,聲請人遭受相對人對其實
施身體及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有再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
險等情,業據家庭暴力通報表、全戶戶籍資料、OO醫院診斷
證明書影本、臉書擷圖6張、LINE訊息擷圖1張等件為證,而
相對人則以前詞置辯,並提出秀傳紀念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
件驗傷診斷書影本為佐。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兩造陳述,認
聲請人主張其遭受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且有再受家庭
暴力之危險等情,確有所據,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所為固
有可議之處,惟相對人不應以聲請人暴力行為作為自己實施
暴力之正當化事由,縱然聲請人有錯在先、或事後亦有反擊
,也無礙於相對人已構成本案家庭暴力之事實。如相對人認
聲請人所為已構成家庭暴力,應係自行蒐證再另案對聲請人
提起保護令之聲請,附此敘明。
五、次查,本院依職權委託彰化縣政府對相對人為審前鑑定,結
果略以:「相對人未到場接受家庭暴力相對人裁定前鑑定,
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第5條及第7條規定可逕依檢
送相對人相關資料,進行書面鑑定即完成處遇計畫建議書。
依檢送資料,兩造關係為:現有-四親等内旁糸血親報案人
乙○○與姐姐甲○○因有金錢上的誤會,導致雙方發生口角纠紛
,後續報案人推擠相對人後,相對人持剪刀、菜刀、榔頭、
電蚊拍攻擊報案人,報案人便報案,警方到場時相對人已停
止攻擊行爲,報案人表示需要提告傷害及聲請保護令。相對
人對聲請人所出現之暴力行為主要為肢體暴力。綜合評估:
相對人應屬於『低』度家庭暴力危險性。依家庭暴力防治法,
建議相對人應接受下列處遇:(1)認知教育辅導(内容:辨識
暴力本質與暴力的影響、壓力管理、同理心訓練與非暴力溝
通、家庭暴力防治相關法規課程)共l2次,每2週1次。」等
語,有彰化縣政府113年1月25日府社保護字第0000000000號
函暨審前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另此部分內容之保護令,係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核發,相對人應
依主管機關即彰化縣政府通知之執行時間、地點報到並接受
處遇,若有違反者,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
反保護令罪,特予敘明。
六、本件因聲請人遭受相對人對其實施身體及精神上之不法侵害
行為,聲請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
本院參酌兩造之身心狀況、陳述之內容、家暴處遇審前鑑定
,以及聲請人遭受家庭暴力之程度,認為核發如主文所示內
容之保護令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本院前所核發之112年度暫家護字第476號暫時保護令,自本保護
令核發時起失其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子惠
附註:
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
效。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
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
、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
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1.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3.遷出住居所。
4.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5.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6.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7.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8.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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