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延長通常保護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護抗字第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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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護抗字第91號
抗 告 人 丁○○
相 對 人
即 被害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通常保護令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9
月12日本院112年度家護聲字第52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事件經本院審酌全案卷證,認原審裁定之結果,經核於法
要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原裁定記載之事實及理由。
二、抗告人請求原裁定廢棄,且駁回相對人本件延長民事通常保
護令之聲請,抗告意旨略以:以前法官叫抗告人做好榜樣給
家人看,哪知相對人及兩造兒子甲○○、媳婦乙○○拿保護令做
護法,屢不聽勸,更變本加厲,抗告人情急之下態度才不好
。相對人衛生習慣不良,時常將抹布、廚餘亂放在流理台,
抗告人是食品行負責人,為避免違反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下稱食安法),因此與相對人與其他家庭成員發生衝突,相
對人及甲○○、乙○○三人同流合汙,抗告人只是勸說不要亂放
廚餘,沒有罵相對人,抗告人生氣音量很大,便遭報警稱家
暴。彰化縣衛生局稽查稱抗告人為負責人,應該負責,抗告
人要將店轉讓給相對人,相對人竟拒簽,稱抗告人才是負責
人,抗告人若不阻止相對人之行為,將會因違反食安法受罰
,抗告人實在情非得已。相對人於原審主張不實,抗告人罵
相對人「看到你我就賭爛」、「你怎麼不去死一死」是民國
109年以前;抗告人沒有偷打相對人頭部及背部、以手插相
對人嘴巴、對相對人說要讓你死,是因相對人咬抗告人;吃
掉乙○○坐月子的雞則是因雞不新鮮,抗告人沒有跟相對人打
架;110年9月23日相對人將盥洗用具拿來裝汙水,兩造因而
爭吵,當時乙○○在旁加油添醋、手上抱著兩造孫子丙○○錄影
,抗告人對乙○○說沒有你的事,便生氣要拿乙○○手機,乙○○
將手機丟到貨車底下,抗告人於是撿起手機重摔兩下;抗告
人有罵乙○○不要臉、罵甲○○妻奴沒有用,因甲○○都聽乙○○的
話,抗告人沒有打甲○○及乙○○;112年2月4日兩造女兒己○○
將廚餘放在流理台,抗告人叫己○○將廚餘拿開,己○○不聽,
抗告人才以手指頭敲己○○的頭。抗告人前與相對人、甲○○、
乙○○因國有土地標售問題爭吵,其三人將抗告人包圍,欲搶
奪國有土地標售圖,甲○○更將抗告人鑰匙拿走,抗告人掙脫
包圍後,前往三家派出所報案,並無跟甲○○打架一事。乙○○
做錯事,告訴甲○○,甲○○再報警稱抗告人家暴,乙○○於臉書
上之光碟是剪接而來,抗告人認為乙○○言行舉止非常奇怪,
動輒便報家暴。
三、相對人請求駁回抗告人之抗告,且除援引第一審之陳述外,
並補陳:抗告人之抗告理由不實,抗告人另外將相對人素食
店做油飯的粿巾撕壞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通
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當事人或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
、變更或延長之;保護令有效期間之延長,每次為二年以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而是否有
變更通常保護令之必要,應斟酌加害人之性格、行為之特質
、家庭暴力行為之輕重、加害人對保護令之遵守度及被害人
受侵害程度等一切情狀;保護令有效期間之延長,須以被害
人及其家庭成員是否仍遭受家庭暴力之危險衡之,考量因素
包括加害人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實施家庭暴力之次數、手段
、及加害人違反保護令之情節等。又延長保護令之期間,旨
在保護被害人免受家庭暴力之危害,祇須被害人有受家庭暴
力之危險,即可予以延長,不以在原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加
害人另有侵害被害人之新事實為必要(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
字第314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㈡經查,抗告人為相對人之夫,抗告人前因對相對人實施家庭
暴力行為,經本院於110年5月31日以110年度家護字第113號
核發通常保護令(下稱系爭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
,相對人於112年5月25日向本院聲請延長,復經本院於112
年9月12日以112年度家護聲字第52號裁定延長保護令有效期
間2年,並增列抗告人應自相對人之住居所遷出等情,有系
爭通常保護令及原審裁定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㈢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仍有對相對人
及其家庭成員甲○○、乙○○有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兩造之孫
丙○○則為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等情,業據相對人於原審及本
院行準備程序訊問時陳述明確,並提出身分證影本、戶口名
簿影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建物登記
第一類謄本、錄影光碟1片為證,經原審於訊問時當庭勘驗
上開光碟內容,復據證人己○○於原審訊問時具結作證,且上
開勘驗結果及證人證言為兩造所不爭執。抗告人雖以前詞置
辯,並提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核定稅額繳款書、廚房照片、
彰化縣衛生局現場稽查工作紀錄表、新光產物保險投保證明
書、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體格檢查表、國有土地標售標示牌
、轉讓契約書等件為據,惟抗告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訊問時
,自承曾分別以「不要臉」、「妻奴沒有用」辱罵乙○○及甲
○○,亦承認有試圖搶奪乙○○手機及摔該手機之行為,另依上
開錄音、錄影光碟內容所示,抗告人確曾於丙○○在場時,大
聲與相對人爭吵,並以「垃圾家庭教垃圾女兒」辱罵相對人
,核抗告人上開所為客觀上足使一般人畏懼、心生痛苦,屬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是相對人主張
其及家庭成員於系爭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遭抗告人實施家
庭暴力行為,應屬可採。
㈣抗告人另辯稱其上開舉措乃為促使相對人及家庭成員符合食
安法規範,然抗告人縱有約束相對人及家庭成員行為之必要
,亦應理性和平溝通、協商,而非施以大聲斥責甚或辱罵、
搶奪物品之方式,抗告人此部分所辯,即無足取。至抗告人
指稱與相對人及甲○○、乙○○因國有土地標售問題爭執時,遭
包圍、取走鑰匙乙節,縱使為真,亦不能合理化其對相對人
及其家庭成員所為之不法侵害行為,如抗告人認相對人及其
家庭成員此一行為,業已侵害抗告人權利或構成家庭暴力行
為,自得檢附相關證據,另循法律途徑尋求救濟,尚無礙於
本院就抗告人對相對人及其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事實
之認定。
㈤本院綜合卷內證據資料之調查結果,認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於
系爭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仍繼續對相對人及其家庭成員實
施家庭暴力行為,堪信為真。復審酌抗告人與相對人及其家
庭成員間確實存有對立、緊張之情,短期內難以有效改善,
難以排除日後衝突再起之可能,倘抗告人之情緒控制不當,
相對人及其家庭成員仍有再次遭受抗告人施以不法侵害之危
險。為免相對人及其家庭成員因系爭通常保護令屆期而繼續
遭抗告人之不法侵害,本件實有延長保護令之必要,藉以約
束抗告人之行為。另考量抗告人往昔慣以攻擊性言詞表達感
受,現仍未能妥適控制自身情緒、處理家庭紛爭,為周延保
護相對人免受抗告人精神上不法侵害,原審增加命抗告人遷
出相對人現住居所,即屬必要。
㈥從而,原審准予延長本院110年度家護字第113號通常保護令
有效期間,及增列抗告人應遷出相對人住居所部分,本院認
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抗告意旨猶指摘原保護令之核發為違
法、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核與本院前揭判
斷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說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0條第
1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
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楹榆
法 官 王美惠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以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抗告理由時,始得
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經委任律師後,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且須
敘明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湘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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