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監宣字第5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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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558號
聲 請 人 ○○○
相 對 人 ○○○
關 係 人 ○○○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按如附件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共有
土地所有權分割契約書所載之分割方式,處分相對人即受監護宣
告人○○○所有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地目田,面積:2,88
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之土地。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8日,以102
年度監宣字第***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相
對人之夫即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及指定相對人之長女○○○為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聲請人已會同關係人○○○陳報相
對人之財產清冊(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號陳報財產清冊
事件參照)。因相對人所有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
地應有部分2分之1(下稱系爭不動產)與其他分別共有人已
達成如附件所示之共有物分割協議,為相對人之利益,爰請
求許可聲請人代理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按如附件所示之彰
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分割契約書為分割等
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或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
,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
賃。民法第1101條第1、2項定有明文。前開關於未成年人監
護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同法第1113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土
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影本、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
果圖影本、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契約書影本等件為證,並有
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號民事裁定附卷可憑,復經本院調
取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號監護宣告、113年度監宣字第*
*號陳報財產清冊等案卷宗核閱屬實。本院審酌系爭不動產
為共有權利,確實不利於使用,若為共有物分割,使系爭不
動產分於特定土地,確實有利於使用,又相對人受分配之土
地,形狀方正,受分配之面積亦與其權利範圍相符,且有對
外聯絡通路,無袋地的情形,有前揭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
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所附之土地複丈成果圖影本、地籍圖資
網路便民服務系統查詢結果可參,倘依該分割方法為分割,
形式上並無不利相對人之情形,顯已保障相對人之權益,是
聲請人聲請許可其就相對人所有之系爭不動產為分割事宜之
處分行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沙小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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