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確認通行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8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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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77號
原 告 張素專
張素英
朱瑞期
游鎧燿
胡玉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銘傑律師
被 告 王金萍
張佩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6萬8717元(依不動產估價師
113年2月16日函附鑑定報告書),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3萬73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等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3萬833元(37333元-自繳6
500元),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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