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給付電信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16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吉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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