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3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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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4號
上 訴 人 洪俊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子謙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23,689元(土地面積614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800元×原告應有部分7/18=1,623,68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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