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38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88號
原 告
即被上訴人 游雅筑
被 告
即上訴人 黄仁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被告)對於民國112年1
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裁定限上訴人(被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
七日內補繳上訴費新台幣1萬3380元,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
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被告)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