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返還代墊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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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2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謝錦明
訴訟代理人 陳瑞斌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謝錦禹
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錦禹間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
人之上訴標的額為新臺幣(下同)226,629元,應徵裁判費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
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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