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給付退休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原告 郭德昌
相 對 人
即被告 許阿樁
余樹森
余淑芬
余權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
明文。又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
的,有既判力;起訴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第249條
第1項第7款亦分別有所規定。
二、本件原告主張:伊於民國(下同)73年間接受余宗全外甥介
紹,受余宗全、許阿椿之雇用,擔任廢鐵搬運工,每公斤至
少可得新臺幣(下同)一角,80年間余宗全三輪車為警察沒
收後,買一輛貨車加掛機械臂由其一人擔任,余宗全當時稱
每日工資日領,運貨量約每日15至20公噸,因上午至中午可
完成工作,余宗全僅給其500至1000元工資,至95年間余宗
全有言原告非式雇用之勞工,年滿六十歲願依勞基法第55條
規定付給原告做為退休謝禮,爰請求余宗全之繼承人給付伊
退休金2,025,000元等語。
三、經查:原告前曾於111年間同一事由起訴,經本院以111年度
勞訴字第17號給付退休金事件審理並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
告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勞上字第3號
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907號裁定駁回上訴,於1
12年8月17日確定,有歷審民事裁判可憑。原告復於112年10
月6日以同一事由提起本訴,請求被告即余宗全之繼承人給
付伊退休金2,025,000元本息,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及原因事
實與前案相同,為前揭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揆諸首開說明
,實已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其訴自應認為不合法且無從補
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以裁定駁回
之,假執行聲請部分亦一併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