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給付扣押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補字第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號
原 告 洪承凱
被 告 佑霖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延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
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
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本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2,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