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1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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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翁宜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陸佰捌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翁宜扉於民國111年11月2
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
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
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
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
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
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
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08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781元 翁宜扉 自民國112年1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135906元 翁宜扉 自民國112年9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38%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135906元 翁宜扉 自民國112年10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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