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7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
法定代理人 曾孔彥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胡肇峯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其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
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規定自明,且此項能力之欠缺,性質上無從補正。
二、經查,債務人胡肇峯已於民國113年1月23日死亡,有戶役政
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自無當
事人能力,並屬無從補正者,債權人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聲
請對債務人胡肇峯核發支付命令,即為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