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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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張佩珍
債 務 人 盧珮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1,246元,及自民國112年12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43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113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以每月為1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違約金
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59,395元,及自民國112年
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51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112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以每月為1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違約
金期數為9期。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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