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7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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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曹榮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拾參萬玖仟伍佰參拾元、㈡
新臺幣伍萬伍仟參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7年3月31
日向債權人借款1,02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92%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
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39,530元及相關之利息
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7年10月16
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5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
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5,32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
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
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
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㈢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34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9530元 曹榮僑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二 002 新臺幣55325元 曹榮僑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五三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9530元 曹榮僑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55325元 曹榮僑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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