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7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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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李炳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陸佰捌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連
續收取期數最高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炳宗於106年9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信用貸款
新臺幣2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6年9月4日起至113
年9月4日止,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詎料債務人
李炳宗於112年7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
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
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
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
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
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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