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7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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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柯振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零肆佰肆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大眾銀
行),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106年1月7日金管銀控字
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與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元大銀行)合併,大眾銀行為消滅銀
行,元大銀行為存續銀行,依公司法第319絛準用同法
第75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大眾銀行,其權利義務,
應由合併後存續之元大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柯振材向聲請人借款二筆,其一信用貸款新臺幣
25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94年1月19日起至101年1月19
日,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其二為現金卡貸款,
所持之現金卡並約定可在國內各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預
借提領現金或轉帳,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倘逾
期清償,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聲請人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之利息。詎料債務人柯振材於95年10月19日
起即未依約清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
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事
項之約定、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事項之約定,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三)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
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
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34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2759元 柯振材 自民國95年10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002 新臺幣47685元 柯振材 自民國96年2月13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002 新臺幣47685元 柯振材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2759元 柯振材 自民國95年10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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