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4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法定代理人 鄭舜平
上列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因與債務人黄大鵬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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