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9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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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1號
債 權 人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債 務 人 張富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陸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張富翔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向聲請人申辦個
人信用貸款,此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
定書」可稽。詎債務人自112年12月17日起即未依約還
款,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
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信用貸款自動扣款委託書」、
「借款人暨立委託書人線上成立契約簽署資料」為證。
(二) 依契約約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支付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債務人尚積欠聲請
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
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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