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0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6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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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8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于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參仟肆佰零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
金,逾期第一期當期計付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計
付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計付新臺幣壹仟
貳佰元,每次違約連續計付違約金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于琁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47,180元
整,約定借款期限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
攤還本金4,906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
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
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
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
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
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
餘額新臺幣83,402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
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
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
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
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
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
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
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
送達,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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