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0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6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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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9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朱宸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伍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朱宸誼於民國103年3月25日
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
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
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
幣17697元整。(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
,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
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
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
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
利息共新臺幣255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2年11
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17697元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
第四條)。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
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
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
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
,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
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
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
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69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697元 朱宸誼 自民國112年1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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