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7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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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02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列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蘇鈺絜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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