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7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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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1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謝宗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壹拾肆元,及本
金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7年9月21日、109年3月
16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
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
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
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
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
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
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
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3年1月28日止
,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57,714元,及其中本金
54,116元未按期繳付。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月28日止,帳款尚餘57,714元
及其中本金54,116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
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
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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