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4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雅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壹佰伍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雅茹於民國111年4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4月11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11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2月16日止累計165,793元
正未給付,其中147,002元為本金;18,698元為利息;9
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
(二)債務人李雅茹於民國111年11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3日起至民國119年5月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41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2月16日止累計167,277元
正未給付,其中145,774元為本金;21,410元為利息;9
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
(三)債務人李雅茹於民國111年11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91,171
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3日起至民國119年5月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41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2月16日止累計101,731元
正未給付,其中88,600元為本金;13,038元為利息;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李雅茹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月25日止累計52,356
元正未給付,其中49,856元為消費款;2,500元為循環
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
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74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7002元 李雅茹 自民國113年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45774元 李雅茹 自民國113年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41%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88600元 李雅茹 自民國113年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41%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49856元 李雅茹 自民國113年1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