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7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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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58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陳勝亭
蘇秀娟
一、債務人陳勝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7,982元,及自民國1
13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2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113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勝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60,890元,及自民
國113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56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113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
三、如對債務人陳勝亭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蘇秀娟
就上開第一項、第二項債務應負清償責任。
四、債務人陳勝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6,702元,及自民國1
12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3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112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
期。
五、債務人陳勝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19,273元,及自民國1
12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3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112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陳勝亭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
人陳勝亭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蘇秀應就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負清償責任。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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