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7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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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9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謝富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陸佰伍拾壹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謝富榕於112年8月11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
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
循環動用,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
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
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50,000元整
。(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
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
利息共新臺幣451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112年11
月16日起,以本金新臺幣50,000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
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
務管理費用:新臺幣20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
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
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以維債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
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
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
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
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79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000元 謝富榕 自民國112年1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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