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83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3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刑志凱
債 務 人 王建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
十二日起自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建皓於民國(以下同)110年6月15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1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6月22日起
至113年6月22日止,並簽訂放款借據為據,利息按年
利率1.845%機動計算(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
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0.845%+加碼1%=1.845%,詳放款
借據第三條)。並約定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
月之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詳放款借據第
五條)。
(二)詎債務人自112年8月起即未依約繳款,雖經催告仍未
清償,依雙方約定(詳借據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已
喪失期限利益,迄今尚積欠本金37,026元,及利息、
違約金等。
(三)為此檢附相關資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及第
510條規定,懇請貴院迅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