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8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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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3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捌佰壹拾貳元,
及本金貳拾壹萬柒仟肆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采熔於民國(以下同)111年3月1日、111年3月
10日、111年3月13日開始相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
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
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
,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
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
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15%)計
算之利息。截至民國113年1月23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
下同)225,812元,及其中本金217,439元未按期繳付。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月23日止,帳款尚餘225,812元及其
中本金217,439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
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
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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