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8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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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7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林岱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7,801元,及其中新臺幣37,3
28元自民國94年10月2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3,537元,及其中新臺幣153
,608元自民國94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8
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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