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77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72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粘承恩
上列異議人與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
,異議人粘承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異議,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經異議人即債務人粘承恩「簽名或蓋章」之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