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催字第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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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陳麗卿
黃炎修
黃憶茹
黃儀欣
黃聖耀
黃阿紹
吳清連
共 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股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028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台灣新吉利衛浴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1~63 63 6300 股東姓名:陳麗卿 002 台灣新吉利衛浴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64~68 5 500 股東姓名:黃阿紹 003 台灣新吉利衛浴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69~100 32 3200 股東姓名:黃炎修 004 台灣新吉利衛浴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101~105 5 500 股東姓名:吳清連 005 台灣新吉利衛浴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106~120 15 1500 股東姓名:黃憶茹 006 台灣新吉利衛浴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121~135 15 1500 股東姓名:黃儀欣 007 台灣新吉利衛浴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136~150 15 1500 股東姓名:黃聖耀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
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
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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