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13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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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372號
債 權 人 杜怡霆
債 務 人 張正村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動產及對第三人永義房
屋北屯十期祐羣加盟店之薪資,並請求查詢勞保、集保、保
險及存款等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
臺中市北屯區,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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