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清償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94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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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441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銘璽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汶桓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是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
人死亡者,依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3項規定,固得續行強制執
行,但債務人於強制執行開始前死亡者,無當事人能力,法
院無從命為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下同)113年2月15日持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20735號債權憑證,聲請對債務人謝汶桓為強
制執行,惟債務人已於112年2月13日死亡,有個人除戶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債務人於強制執行開始前死亡,本件債
權人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強制執行,無從命債權人
為補正,依首揭說明,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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