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假扣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家全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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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全字第3號
聲 請 人 吳珮澐
相 對 人 蕭秉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肆拾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
產在新臺幣肆佰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相對人如以新臺幣肆佰萬元為聲請人供擔保或將前開金額提存後
,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對相對人蕭秉榮提起離婚及剩餘財
產分配等訴訟,因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聲請人婚後所得
幾乎用於家庭支出而無剩餘,相對人已於民國112年底向軍
隊聲請退休,並將領取約新臺幣(下同)800萬元之退休金
,則聲請人可向相對人請求兩造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即400
萬元,又相對人於112年4月18日將名下不動產以贈與名義過
戶他人,有致聲請人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從
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名下財產於400萬元範圍內予以假扣
押,且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爰依法聲請本件假扣押等
語。
二、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又家事訴訟事件,得準用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之規定
,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聲請。復按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就其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
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
,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
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
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
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
審理細則第71條及民事訴訟法第52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家事起訴狀、戶籍謄
本、建物登記謄本、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國軍左營財務組函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土地登記謄本暨異動索引表等影本
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資料可參,又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離婚等本案訴訟,亦
有索引卡查詢表為佐,堪認聲請人就本件假扣押之請求及原
因已為釋明,然釋明尚有不足,而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
本院認其釋明之欠缺,得以擔保補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假
扣押,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又相對
人如為聲請人供如主文第二項所示擔保金額或將該金額提存
後,亦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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