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拍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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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賴浚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賴浚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等一切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
下同)27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業依法登記在案。嗣相對
人向聲請人借款230萬元,並簽發本票乙紙,詎屆期付款提
示,未獲任何款項,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及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
謄本等件影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
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查該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係依照
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文件,形式上可
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
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
於民國113年1月17日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
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合法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相對人逾期迄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
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10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員林市 莒光 0000-0000 1189.37 10000分之159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10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市○○○街0巷0號4樓 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7層 四層:74.97 總面積:74.97 陽台:13.85 全部 共有部分:莒光段00000-000建號(1,857.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6。 其他登記事項:詳如登記謄本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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