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拍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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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曹榮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3萬元之第
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及148萬元之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
權,均經登記完畢,並陸續向聲請人借貸152萬元、123萬元
。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本金262萬2,136元及其
利息、違約金等,經催討無效,依借款約定,債務應視為全
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
房屋貸款增補約定書、郵局存證信函及其收件回執、土地建
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2份、他項權利證明書2份、土地
、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
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
件,復經本院於113年1月24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
見,相對人逾期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參,
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11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員林市 和平 0000-0000 1376.6 10000分之85 重測前:莒光段0000-0000地號
(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11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市○○路000巷0號3樓之5 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15層 三層:80;總面積:80 陽台:14.98 全部 ①共有部分:和平段00000-000建號;面積:3006.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75;②共有部分:和平段00000-000建號;面積:2052.1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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