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拍字第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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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王林蘭
相 對 人 洪全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相對人於民國112年4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15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債
務清償日期為112年7月9日,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
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
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是
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
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19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二林鎮 儒雅 0000-0000 228.09 18分之1 002 彰化縣 二林鎮 儒雅 0000-0000 62.73 18分之1 003 彰化縣 二林鎮 儒雅 0000-0000 882.37 24分之1 004 彰化縣 二林鎮 儒雅 0000-0000 1067.19 24分之1 005 彰化縣 二林鎮 儒雅 0000-0000 254.36 18分之1 006 彰化縣 二林鎮 儒雅 0000-0000 116.10 18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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