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拍字第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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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王林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全成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洪全成所有之二林鎮儒雅段179
之2地號、179之16地號土地,惟聲請狀所載之內容與所附之
土地登記謄本不同,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30日裁定
命於5日內補正「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確認本件
聲請拍賣之地號及權利範圍為何?㈢確認本件抵押債權金額
為何?目前尚欠餘額?㈣、承上,請提出完整正確之聲請狀
。㈤、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惟聲請人除繳納聲請
費外,其餘均未補正。從而本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又,聲請人應備齊文件後,再行具狀聲請,併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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